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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橙未检·第21期 | “毒”行其道,警惕未成年人受害!!!
时间:2023-02-2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彭某贩卖毒品、洗钱案

2020年12月15日、29日,彭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从曾某处以7700元的价格购买2克K粉,后以8600元的价格卖给杨某,从中盈利900元。另查明,2020年12月16日凌晨4时许,曾某将0.1克K粉以400元钱的价格卖给江某,曾某因支付宝无法使用,遂叫彭某将支付宝收款二维码给其收取毒资,彭某提供其支付宝二维码给曾某用于收取毒资400元,后彭某通过银行卡提现、转款的方式将该400元通过微信转给了曾某。2022年7月14日,我院以贩卖毒品罪、洗钱罪对彭某提起公诉。2022年7月20日,青原区人民法院对彭某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

贩毒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洗钱

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警惕

本案中的彭某因为抵挡不住诱惑染上毒瘾,为了获得吸毒资金铤而走险,最终踏上贩毒、洗钱的不归之路,好奇、贪婪和侥幸心理给他留下了终生的遗憾。我们在办理未成年人涉毒案件时发现,涉毒少年文化水平、法律意识普遍偏低,对毒品的危害性、对自身的犯罪行为缺乏正确的认识,甚至有些人认为“未成年人贩卖毒品不会受惩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人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应当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对已满14周岁的人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会追究刑事责任;利用未成年人从事毒品犯罪的,从重处罚。

检察官重要提示

未成年人因法律意识淡薄,易受毒品侵蚀,引导未成年人远离毒品、远离毒品犯罪,是家庭、学校、社会的共同责任。未成年人应坚定意志,主动接受禁毒教育,自觉远离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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