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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检察监督制度的特色探析
时间:2020-05-1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前沿话题 

  □ 朱永君

  检察监督制度是在党的领导下的法律监督制度。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我们的法治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最大的区别,离开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建不起来。在面对人民群众对法治产品、检察产品的渴求下,坚持党的领导是保障检察监督制度方向正确,检察监督职能得以充分、全面发挥的坚实基础,是我国独有的制度特色。

  检察监督制度体现了新时代社会主义法治特征。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领域的一场深刻革命,要将这场革命进行到底,必须坚持制度自信,吸收人类发展有益成果,构建体系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检察监督制度。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发生转化的历史性论断,检察监督体制适应了这一论断、体现了时代特色。中国特色的检察制度是在我国的国体和政体之下,结合中国时代特征进行的科学定位,既关注了中国的历史发展,又兼顾了我国的现实国情,是一元结构体制下的法律监督制度。

  检察监督体制的理念特色 

  检察监督理念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从党和国家事业的整体和全局出发的双赢多赢共赢法律监督理念。检察人员运用政治智慧、法律智慧、监督智慧推动检察监督工作的整体、全面、协调发展,保障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工作依法有序运行。民主、法治、公平、正义是人民群众在新时代对法治的渴求,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更优质的法治产品是党和国家向人民群众的庄严承诺。双赢多赢共赢是检察机关主动顺应时代发展的潮流而提出的监督理念,其顺应了时代的要求,满足了群众的需求,体现了监督制度的时代特征的监督理念。

  双赢多赢共赢的监督理念激活了检察体制的内生动力。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揭示了新时代检察监督的内在规律。检察监督的本质是推动执法者更有效率的执法,与执法者共同推进法治进步,构建和谐社会,而非西方体制下的“对抗式”监督。检察监督的目的是维护宪法和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被监督者与监督者有着共同的法律目标,两者在根本利益上也是一致的,合作是监督工作的常态,对抗是监督工作的例外。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合作关系是双赢多赢共赢监督理念的基础,是新时代对监督工作的要求和监督工作内在规律的揭示,检察监督需要新的、符合监督工作规律的监督理念,才能更好的完成时代赋予的使命。

  检察监督体制的职能特色 

  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四大检察业务并行的法律监督职能,构建了检察监督工作的总体战略布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监督体系是在对法律监督职能认识的不断深化中逐步健全完善的,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也经历了对监督职能认识的发展变化过程。检察工作中突出法律监督的主线,保障法律监督职能的充分履行,以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四大法律监督职能为基础,实现了法律监督工作的全覆盖,也是检察职能之本位回归。

  检察体制改革中,将供给侧改革之理念引入检察职能之中,让检察机关能提供更多更好的法治产品、检察产品,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需要。依托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的契机,以检察职能的整体性、系统性为逻辑基础,构建四大检察并行的总体布局,立足这一中心,在检察职能调整上积极顺应改革创新的时代步伐,推动内设机构调整,将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作为检察机关的基础性职能,从以往偏重于职务犯罪侦查、刑事检察的工作格局向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全面平衡迈进。

  检察监督机制以党的十九大提出的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基础,定位于检察机关的宪法职能,强化监督的刚性,拓展监督的柔性,做到监督机制刚柔并举,提升监督工作的质与效。检察监督之刚性机制体现在通过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保障国家法律运行,维护法律权威和尊严,保障权利和制约权力,是检察监督机制质的体现。检察监督之柔性机制体现在通过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是检察监督机制之效的体现,检察监督之刚柔并举、质效共赢充分展示了检察监督的中国特色。

  检察监督机制的刚性首先体现在制度层面。我国是单一制国家,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领导下的一府、一委、两院制,检察机关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在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时,可以形成制度合力,避免了“三权分立”体制下监督机制受限的局面;其次,检察监督的刚性体现在侦查权、起诉权和抗诉权的权力配置方面,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的案件可以直接行使起诉权,这一权力的设置增强了监督机制的刚性,保障检察监督的顺利开展。检察监督机制的柔性体现在检察机关运用检察建议等形式开展法律监督工作。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为促进法律正确实施,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过程中,结合执法办案实际,建议有关单位完善制度,加强内部制约、监督,正确实施法律法规,完善社会管理、服务,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一种重要方式。长期以来,各级检察机关利用这一柔性监督方式,促进了法律的正确实施,取得了明显的监督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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