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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最高检民事检察典型案例|充分发挥民事检察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作用
时间:2021-12-1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充分发挥民事检察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作用 

  ——评最高检民事检察参与社会治理典型案例 

  2021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四则民事检察参与社会治理的典型案例,引发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与热烈讨论。这四则案例是检察机关通过向涉案单位、主管部门等提出检察建议的方式能动履职,积极参与社会治理的体现,有利于发挥民事检察在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提出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职能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方式。2012年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首次从法律层面对检察机关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提出检察建议的适用情形作出规定。2018年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正式将检察建议确立为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手段。依据《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2条规定,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参与社会治理,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依法行政,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个人和组织合法权益,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要方式。该规定不仅突出强调通过检察建议“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意义,其中第5条还明确将“社会治理型检察建议”作为五大检察建议类型之一。而《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117条中“人民检察院发现有关单位的工作制度、管理方法、工作程序违法或者不当,需要改正、改进的,可以提出检察建议”的规定,进一步为社会治理型检察建议提供了规范依据。

  此次印发的四则典型案例,彰显了民事检察监督的主动性、精准度和实效性。其一,针对“套路贷”虚假诉讼案件频发给金融秩序带来的系统风险,检察机关积极践行能动检察理念,依法履行监督职能,向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制发了一批次具有积极效果的社会治理型检察建议书,对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起到了关键作用。其二,对于一些银行信用卡滥发给金融领域埋下的巨大风险隐患,检察机关通过向有关银行提出检察建议,推动完善银行信用卡监管,有利于推进银行业良性治理,促进重点行业、关键领域乃至整个社会秩序的正向良好运行。其三,对于法官检察官离任后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充当司法掮客的“老大难”问题,检察机关通过精准发掘典型案件,向司法行政部门提出检察建议,促进对法院离任人员从事诉讼代理活动的监管,有利于净化诉讼环境,增进司法公信,不断提升民事检察监督的实际效能与人民满意度。其四,针对虚假诉讼不断向公证、仲裁领域的蔓延,检察机关通过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检察建议,促进对虚假劳动仲裁的监管,对维护正常司法秩序和劳动仲裁秩序具有重要作用,对法治社会建设具有显著意义。

  通过民事检察建议等方式参与社会治理,有利于形成科学长效的民事检察监督机制,促进民事检察监督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积极转化和有机统一。为进一步发挥民事检察参与社会治理的制度功能,检察机关可从以下方面重点着力:

  一是贯彻“精准监督”的工作导向。随着社会分工的精细化和专业化,检察机关做精、做细、做实法律监督工作的难度不断加大。这要求检察机关秉持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从根本上对错综复杂的社会问题作出积极回应和有力解决。民事检察参与社会治理要防止出现片面追求办案数量、不注重实际参与效果的粗放式办案倾向,在精准监督上下足功夫,尤其要在典型案例严选和参与方式精选方面积极作为。四则典型案例通过对金融监管、虚假劳动仲裁、司法机关离任人员执业限制、信用卡滥发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关键领域进行重点监督,有利于提升民事检察参与社会治理的效能,满足人民群众对法律监督日益增长的现实需求。在监督过程中,要充分发挥社会治理型检察建议的独特作用,主动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被建议单位意见,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做到事实清楚、监督精确,落实民事检察监督精准化的导向。

  二是落实“类案监督”的工作方针。民事检察以检察建议方式参与社会治理,既要立足于个案监督,更要抓住社会治理的内在线索和固有规律以实现对类案的高效监督,促进社会多元矛盾从源头上获得及早发现和有效治理。在此次发布的四则典型案例中,检察机关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在对个案进行精准监督的基础上,通过开展专项调查研究对特定范围内具有普遍性与代表性的类案进行深入监督,对具有类似情形和典型意义的社会问题进行系统性分析和根源性治理,将个案监督效果延伸至行业秩序的提升乃至社会秩序的优化。民事检察以类案监督参与社会治理的新型监督理念,使民事检察在参与社会治理方面的价值得以充分发挥,有助于促成社会治理型检察建议的确立,对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的形成大有裨益。

  三是强化“刚性监督”的工作理念。对被建议单位提出具有专业性的整改建议,是实现“刚性监督”的前提。检察建议作为一种柔性监督,而非问责机制,通常具有效力不高、影响有限的顽疾。对此,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时,应以四则典型案例所涉检察机关为榜样,认真结合司法办案工作实际,坚决贯彻“严格依法、准确及时、必要审慎、注重实效”的监督原则,提出科学、合理、具体的检察建议。每一份社会治理型检察建议书都应具备明确的案件事实和准确的适用依据,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形成“明确具体、说理充分、论证严谨、语言简洁、有操作性”的鲜明特质。检察机关应确定具体责任人负责督促被建议单位落实检察建议,并可采取询问、走访、不定期会商、召开联席会议等工作方式,积极督促并支持配合被建议单位落实检察建议。民事检察通过内外兼修练好“基本功”、多管齐下打好“组合拳”,积极由“柔性监督”向“刚性监督”转变,必将在参与社会治理中发挥更加显著的“国家队”作用。

  民事检察参与社会治理工作,体现了检察机关作为新时代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鲜明立场与政治站位。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在《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鲜明地指出:“必须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在这一过程中,检察机关不断挖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丰厚资源,借助检察建议推动民事检察向社会治理领域延伸,实现了检察建议由“一般监督型”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型”再到“社会治理型”的发展。这体现了检察机关秉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多角度、全方面、宽领域主动承担社会治理职能的检察担当,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过程中价值独特、意义重大。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研究基地东南大学民事检察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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