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检察院依法对涉及民营企业案件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最大限度减少司法活动对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取得良好成效。
据悉,该院坚持对涉及民营企业案件每案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经审查查明,陈某系某科技公司执行董事,在行政执法现场因饮酒后情绪冲动发生妨害公务行为,涉嫌妨害公务罪。其之后主动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系初犯,没有前科,犯罪情节较轻,无继续羁押必要性,长期羁押将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产生不良影响。该院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认真细致审查全案事实及证据后,全面听取办案机关等各方意见,及时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依法向办案部门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并被采纳。
据了解,该院立足检察职能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减少和避免因办案活动对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带来的负面影响,依法、全面、平等保护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有效实现检察机关办案“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