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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是“三无口罩”还销售 二人获刑
时间:2020-11-1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20年11月4日,经开庭审理,上诉人陈某廷、陈某海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今年1月疫情初发,口罩奇缺之际,被告人陈某廷、陈某海在梧州市某市场经营的百货店销售“三无口罩”(无中文标识、生产厂名、厂址、许可证号和生产日期等任何信息),被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在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经鉴定,在两名被告人经营的百货店查获的两种口罩均不具备应当具备的性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属于不合格产品。一审判决分别判处两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九个月和八个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金刑。两名被告人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

  二审办案人员经审查全案后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正常使用商品的情况下,经营者应当保证提供的商品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而本案的口罩经鉴定不具备应当具备的性能,属于不合格产品,两名被告明知是“三无口罩”而销售,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市场监管秩序;两名被告人销售的不合格口罩金额已经超出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认为一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恰当,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法院采纳出庭检察员意见,遂作出上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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