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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气君说法·第1期 | “黑吃黑”,究竟是替天行道,还是藐视法律?
时间:2022-07-1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整日游手好闲的生活终归是缺乏波澜 

  他贪图小利带着银行卡 

  坐上了前往厦门的火车 

  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转账近20万后 

  他对尚在自己微信账户里的1万多元 

  动了心思....... 

  

  向他人提供银行卡网银账户后,明知其为上线取现的钱是犯罪所得而帮助转移,金额达19500元,并盗窃转账资金13457.26元。2022年4月12日,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肖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盗窃案宣判,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肖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犯罪嫌疑人自己来“报案”?

  2021年12月17日,吉安市公安局青原分局接到肖某报警,称自己名下的两张银行卡被冻结,无法使用。公安机关通过国家反诈中心大数据平台查询发现,肖某的银行卡因涉电信网络诈骗被四川、云南两地的公安机关司法冻结,肖某遂主动交代其提供了三张银行卡用于非法资金过账的事实。 

  

眼见深渊万丈仍选择为“钱”走钢索

  2021年12月14日,肖某经微信好友“岁月如歌”介绍,带着自己的三张银行卡坐上了开往厦门的火车。 

  “岁月如歌介绍我去厦门,票都帮我订好了。” 

  “去厦门带着自己的卡,十几张银行卡都行,就是去刷流水。” 

  “他们说要给我2000元。” 

  肖某如是向自己的一个微信好友说。 

  肖某与上线商议以走账资金的1%作为佣金,提供自己的三张银行卡及网银账户用于收取、转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2021年12月15日16时许,因银行卡限制,肖某应上线要求自行前往银行ATM机用其中一张银行卡支取现金19500元交给上线。 

 

唯恐空手而归另起犯意

  2021年12月15日下午,非法资金转入肖某其中一个银行账户内,上线转账操作人员因该银行账户限额,遂将2万元资金分两次转入肖某的微信账户内,后操作人员持肖某手机外出在某商店兑现其中6000余元现金,肖某微信账户内尚余13000余元。转账操作人员安排肖某待在酒店,直到第二日凌晨再将微信内的剩余资金转出。肖某担心空手而归,临时起意,当晚12时许,肖某偷偷离开暂住的酒店,坐火车离开厦门回到吉安。12月16日凌晨0时0分37秒,肖某将其微信账户内余留的13443.82元转入自己名下的银行账户内,因银行卡被冻结,这笔钱款肖某尚未取用。 

 

检察机关能动履职

多方研判,精准定性

  2022年2月28日,吉安市公安局青原分局以肖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盗窃罪将本案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就案件定性问题多方寻求意见,最终认定: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十一条规定,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予以转账、套现、取现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责任。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自己微信账户中实际为他人所有的钱款占为己有,并携带手机及银行卡离开厦门,致使涉案钱款脱离他人占有,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且盗窃罪的构成并不以被盗窃的财物属性为要件,因此肖某盗窃的财物即使是电信网络诈骗所得的非法资金,也不影响其构成盗窃罪。本案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盗窃罪对肖某的行为定性。 

  

释法说理,促成认罪认罚

  “这些明明是诈骗别人的钱,而且在我的微信账户里面,我转到自己的银行卡里怎么就是盗窃了呢?”肖某提出这样的疑问。 

  承办检察官对肖某进行充分的释法说理,向肖某普及关于盗窃罪定罪量刑的法律规定,并分析其行为的危害结果。肖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懊悔不已,表示愿意认罪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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