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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气君说法·第5期 | 别在疫情防控中试探法律的红线!
时间:2022-09-1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拒不配合执行疫情防控措施

不遵守防疫封控规定

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

都可能构成犯罪!

案例一

2022年3月31日7时许,周某某驾驶两轮电动摩托车,在经过凌海市某防疫卡点时被防疫人员拦截,要求其出示行程码、身份证并下车登记时,周某某拒不配合防疫工作人员进行登记,随后用拳头殴打防疫工作人员胸部并多次辱骂防疫工作人员后驾车强行闯卡。

检察机关认为,周某某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故意犯罪,可酌情从重处罚。

2022年6月20日,凌海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周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案例二

张某某于2021年7月21日至7月31日间,在居家健康监测期间,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拒绝执行烟台市莱山区疾控部门提出的居家隔离管控措施,引发新型冠状病毒传播严重危险,造成密切接触者543人、密切接触者的密切接触者362人被集中隔离进行医学观察,以及烟台市莱山区某小区64户185人被封控管理等严重后果,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检察机关认为,张某某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新冠肺炎传播严重危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应当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2年6月25日,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案例三

3月31日9时许,田某某私自外出采购食物,行至临沂路时被执勤民警及防疫工作人员发现,因其未佩戴口罩,经防疫工作人员再三提醒,田某某拒不配合,并欲加速离开。执勤民警当场将田某某截停,责令其佩戴口罩、出示核酸检测证明,田某某仍拒不配合。随后民警将田某某口头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询问,经批评教育后,闭环将其送返住处,并再次告知应当遵守疫情防控规定,不得擅自外出。

4月1日上午,民警将田某某的情况通报其所在社区居委会,要求加强关注。居委会干部反映,田某某在疫情管控期间无故拒不配合核酸检测,且不听工作人员劝阻,私自外出。经查,3月28日9时许,防疫工作人员上门对田某某进行核酸采样,田某某拒不配合,直至4月1日仍未进行核酸检测。4月1日9时许,田某某再次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擅自离开居住小区。4月1日16时30分许,民警上门要求田某某立即配合进行核酸检测,田某某仍拒不开门。

4月2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以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对田某某作出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五百元罚款的处罚决定。

拒不配合执行防疫措施,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妨害公务罪!

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拒不参加核酸检测的,将承担罚款、拘留等行政责任,因拒绝参加核酸检测引起疫情传播或者有传播的严重危险的,将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进行定罪处罚!

温馨提醒:疫情防控是一场大考,需要攥指成拳,万众一心,请市民积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执行防疫措施。自觉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不信谣、不传谣,关注官方发布的权威信息;戴口罩、做核酸,时刻保持个人防护意识;常通风、不聚集,保持社交安全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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