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只是过手帮忙转卖了一下,
谁知道就犯罪了”
明知是盗窃赃物
一男子仍帮忙将赃物转手售卖
换来牢狱之灾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可不只是帮个忙这么简单
案情回顾
2023年2月22日凌晨,黄某来到青原区某小区,在盗窃李某车内苹果笔记本电脑后,找到史某某,要求史某某帮助售卖涉案笔记本电脑。史某某明知该笔记本电脑为盗赃,仍然帮助黄某将该电脑以2900元的价格售卖至吉安市吉州区某苹果维修店。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将该笔记本电脑发还给被害人李某。经鉴定,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5864元。
2023年4月17日,我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史某某提起公诉。2023年4月25日,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判处史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
近年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呈现上升趋势,犯罪数量及涉案人数逐年增多,究其原因,一是被告人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意识淡薄,对此种行为的违法性认识不足;二是违法成本较低,所获经济利益较大,被告人常伴有不劳而获、天上掉馅饼的心理。
在此,检察官温馨提醒广大人民群众,收购、销售犯罪所得赃物都是违法甚至是犯罪的行为,切莫为贪图一时小利,为自己招致牢狱之灾。对于“来路不明”的东西,请如实登记并及时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