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近年关,对于劳动者而言,拿到劳动报酬是对一年辛勤工作的最好回报。劳动报酬也是劳动者最直接、最核心的权益,雇主如不按时发放劳动报酬,恶意欠薪,则有可能获刑!
01案情回顾
2021年3月,被告人柴某某与凌海工程建筑公司签订房地产工程承包合同。在施工建设过程中,凌海工程建筑公司已按照工程进度向柴某某如期足额拨付工资款,柴某某采用制作虚假农民工工资表方式逃避监管,持续将应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款项用于支付其承包的其他工程款和个人开销。截至2021年11月,柴某某共拖欠587名农民工工资共计1015万余元。同时,柴某某隐瞒凌海工程建筑公司已足额拨付农民工工资款的事实,谎称农民工工资应由凌海工程建筑公司发放,引起300余名农民工先后五次到市、县两级政府群体性上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2022年2月14日,凌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柴某某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足额支付拖欠工资。柴某某采用关闭手机、更换住处、异地躲藏等方式逃避支付,在指令整改期限内仍不支付。
2022年4月22日,检察机关对柴某某提起公诉。同年11月16日,凌海市法院以被告人柴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案例来源于:最高检发布的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
02检察官说法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获得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支付劳动者报酬是其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和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
二、逃跑、藏匿的;
三、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
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以上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必须是以达到“数额较大”和“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作为构成本罪的必备要件。
03 检察官提醒
作为用人单位或者雇主,必须信守承诺,按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切不可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农民工朋友也要注意签订劳动合同,并保存相关的证据,如果遇到拖欠工资的行为,可通过以下途径理性维权:
1.通过工会与用人单位协商;
2.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举报;
3.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调解;
4.向法院提起诉讼。
同时注意固定和保存劳动合同、工作证(工卡、厂牌、出入证等)、收入证明(如工资条)、工作证明(考勤表、签到表等)、派工单等能够证明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以及收入、工作时间等相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