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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气君说法·第15期 | 用火不规范,亲人两行泪——构成犯罪最高可判7年
时间:2024-02-0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冬季天气寒冷干燥,生活生产用火、用电、用气增加,消防安全隐患也随之增多。安全无小事,日常生活生产中更要注重防患于未“燃”。

01典型案例

2020年,雅某公司因安全生产需要,在油漆仓库、危废仓库等生产作业区域安装了可燃气体报警器。2021年10月以来,李某远在明知关闭可燃气体报警器会导致无法实时监测生产过程中释放的可燃气体浓度,安全生产存在重大隐患的情况下,为节约生产开支而擅自予以关闭。2022年5月10日,雅某公司作业区域发生火灾。永康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李某远擅自关闭可燃气体报警器的行为,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经消防检查,当即明确提出企业存在“擅自停用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等消防安全隐患,但李某远一直未予整改。永康市人民检察院以危险作业罪对李某远提起公诉。永康市人民法院以危险作业罪判处李某远有期徒刑八个月。

02检察官说法

根据刑法第134条之一规定,危险作业罪中“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是指客观存在的、紧迫的危险,这种危险未及时消除、持续存在,将可能随时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司法实践中,是否属于“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应当结合行业属性、行为对象、现场环境、违规行为严重程度、纠正整改措施的及时性和有效性等具体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司法机关在办理具体案件过程中要准确把握立法原意,对于行为人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已经出现重大险情,或者发生了“小事故”,由于偶然性的客观原因而未造成重大严重后果的情形,可以认定为“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

03检察官强调

过失造成火灾还可能面临其他行政处罚及刑事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过失引起火灾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失火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04检察官提醒

冬季风多雨少,天寒物燥,特别要警惕过失引起火灾。大家在生产生活要注意以下六点:

1.家用电器故障易引起火灾

使用电磁炉、电热毯、电熨斗等电器时,要避免因线路老化、经常搬运导致电线受损而引发火灾。

2.烤火取暖易引起火灾

取暖物严禁用汽油、煤油、酒精等易燃物引火,火炉周围不要堆放可燃物品,严禁使用取暖用品烘烤衣物。

3.乱扔烟头易引起火灾

不随意将烟蒂、火柴杆扔在废纸篓内或者可燃杂物上,不要躺在床上或沙发上吸烟。

4.燃放烟花爆竹易引起火灾

燃放烟花、爆竹要选择安全的场所及掌握正确的燃放方法,且燃放后要及时对现场进行检查清理,消除火险隐患。

5.煤气泄漏易引起火灾

一旦发现煤气泄漏,应立即关闭气阀和炉具开关,并打开门窗,切勿触动电器开关和使用明火,切记不要在燃气泄漏场所拨打电话;发现邻居家煤气泄漏时,应立刻敲门通知,切勿使用门铃。

6.私接乱拉电线易引起火灾

不超负荷用电,不使用过多的用电设备,不用铜、铁、铝丝等代替刀闸开关上的保险丝,不随意改动线路,电动车到指定的地点充电。

消防安全无小事,广大人民群众要时刻绷紧防火“安全弦”,每到陌生环境时先熟悉逃生通道、消防器材摆放位置,随时整改家中的火灾隐患,养成出门关火、关电、关气的好习惯,及时清理楼道内违章停放的电动车及杂物,保持消防逃生通道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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