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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气君说法·第17期 | 警惕“帮信罪” 莫做“工具人”
时间:2024-03-1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年来,在校学生参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比例不断升高,诈骗分子诱骗学生,许诺只要提供银行卡、手机卡就能获取高额回报,导致一些认知不足的学生沦为“帮信”犯罪的工具人。

案情回顾

杨某某、周某某系某职业学院学生,2021年4月起,二人的同学胡某某(另案处理)要求杨某某二人提供银行账户用于转移违法犯罪资金,并承诺给予报酬。杨某某、周某某办理并提供多张银行卡交予胡某某,并协助开通和绑定手机银行账户。经鉴定,有多笔涉诈资金转入二人提供的银行卡,其中杨某某的银行卡转入资金共计432万余元、转出431万余元;周某某的银行卡转入资金共计259万余元、转出258万余元。案发后,杨某某、周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周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他人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两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最终,杨某某、周某某均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法条链接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是2015年11月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罪名,主要指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犯罪行为,是电信网络犯罪的重要“帮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第二款【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

第一,不要因为一时贪念而把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U盾及对公账号、手机卡等重要的个人信息出租、出借或出售他人,以免成为网络犯罪的帮凶,让自己滑入违法犯罪的深渊。

第二,重视自己的个人信息安全,不要将微信号、支付宝账号等社交平台的账号出租、出借或出售给他人,一是可能造成自身不良信用记录,二是可能成为诈骗犯罪的帮凶。

第三,不要轻信网络上的虚假宣传,不要点击链接、不要进行网贷、不要进行网络刷单,不要用外国网站或者不明网站进行“跑分”,不要参与网络赌博。

随着科学技术发展,高科技犯罪逐渐增多,由于认识有限,很多人可能意识不到自己的行为属于犯罪,检察官提醒,在日常生活中,请大家擦亮双眼,绝不轻信“低付出高回报”的临时工作,拒绝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出租、出借、出售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号等,莫要因一时贪念落入陷阱,成为诈骗分子的帮凶。同时注意保护好个人信息,一旦发现个人信息被冒用,请及时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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