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及受贿行贿,很多人误以为只有国家工作人员,才可能涉及。殊不知公司、企业员工等非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回扣”“好处费”等也可能触犯法律,受到法律的制裁。近日,青原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一起涉民营企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在法院审结。
案件回顾
李某系某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公司房地产项目的现场施工、工程量核算、工程款拨付等工作。2020 年以来,李某利用职权在工程施工、工程款拨付等方面给予他人帮助,共收受他人好处费30余万元。2024年5月27日,吉安市公安局青原分局将该案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案件办理过程中,我院能动履职,引导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围绕李某收受他人财物等方面的犯罪事实进一步收集证据。同时,通过向李某及其家属释法说理,阐述认罪认罚的法律效果积极引导退赃,李某及其家属退缴全部赃款。
我院以李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向法院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判决李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2008年“两高”《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指出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单位”,既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的组织,也包括为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非常设性的组织。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属于“其他单位”中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
检察官提醒
切莫以为自己不是国家公职人员,就不会受到监管,非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手中职权收受他人贿赂的同样构成犯罪。谨记“不要伸手,伸手必被抓”的道理,做到“常怀律己之心,常思贪欲之害,常戒非分之想”,在思想和行动上筑牢拒腐防变的铜墙铁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