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被告人刘某在2020年以500元的价格向肖某某购买了小区业主信息(包含业主姓名、性别、楼栋号、电话)8000余条,又向肖某某出售信息5000余条;2021年5月,刘某又两次向他人出售小区业主信息。至案发时,刘某共购买、出售小区业主信息25000余条,肖某某共购买、出售小区业主信息13000余条。
此案中,刘某、肖某某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条链接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第二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第五条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
公民的个人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电话号码、住址等,都属于个人隐私,非法获取及向他人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不但会给群众的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造成困扰和威胁,也构成违法犯罪。在此呼吁广大群众,一方面加强个人信息的安全防护意识,做到非必要不透漏,谨防个人信息被不法分子利用,造成不必要的人身财产损失;另一方面也要增强法治意识,对工作中涉及个人信息采集的,务必遵循合法、正当、必要、规范原则,避免陷入违法犯罪的泥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