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检察院
本网站已支持IPv6网络
抖音二维码
抖音二维码
12309客户端二维码
12309客户端二维码
友情连接
友情连接
 
当前位置:首页>>以案说法
正气君说法·第29期丨小额盗窃莫侥幸,多次盗窃也构罪
时间:2024-09-0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案件回顾

20243月,李某三次将他人停放在超市、宾馆附近的电动车采取顺手牵羊的方式窃走,经鉴定,盗窃的电动车价值共计人民币1800余元。随后,李某又悄悄潜入工地活动板房窃得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900余元。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李某自愿认罪认罚,遂建议判处李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罪名及量刑建议,当庭宣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检察官提醒

盗窃罪是典型的数额型犯罪,需数额较大才能入刑,但在多次盗窃、入户盗窃的情形下,即使每次盗窃金额未达数额较大,行为人仍然构成盗窃罪。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生活中不少人认为“小偷小摸”不算事,不构罪,殊不知,盗窃金额再小,也是违法,两年内盗窃三次及以上,则是犯罪。莫因一时贪念,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给人生留下污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