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李某和赵某为邻居,一日李某驾驶自家车辆下班回家时,看见赵某携八岁儿子在路边等候公交车,便邀请其一同乘车回家。行至半路因李某操作不当车辆撞向路边绿化带,造成赵某八岁儿子受伤,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协商一致。
检察官说法
这是一起因“好意同乘”引发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所谓“好意同乘”就是指非营利机动车的驾驶人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帮助而接受他人的搭乘请求或者主动邀请他人乘坐自己车辆的行为,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搭顺风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其法理基础在于,“好意同乘”是一种无对价行为,与有对价行为相比,法律对无对价行为的行为人注意程度要求相对降低,一般只是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时才承担完全赔偿责任,而一般过失情况下则应减轻其损害赔偿责任。这一规则既平衡了机动车使用人与无偿搭乘人的利益关系,又有助于善意施惠、互帮互助的社会风气形成。
上述案例中,李某驾驶非营运机动车,无偿搭载赵某及其儿子,因李某操作不当发生交通事故,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且李某存在过错,符合“好意同乘”的构成要件,应当减轻李某的赔偿责任。
检察官提醒
“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也并非是责任的“豁免”金牌,应当根据事故发生时的实际情况区别对待。若机动车使用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则不能减轻其赔偿责任。在为他人提供便利、互帮互助的过程中,好意驾驶人在驾驶途中要做到谨慎驾驶,时刻遵守交通规则,搭乘人自身也要做好安全防护工作,莫让好意变坏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