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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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气君说法·第35期丨案发青原,“醉酒驾驶+逃避检查”真“刑”!
时间:2024-11-2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醉驾入刑”以来,酒后不开车已经成为社会共识,交警部门对酒驾的查控也一直保持高压态势,可是有些人面对交警的检查,不是积极配合,而是心存侥幸,以为能够成功“逃之夭夭”。

案件回顾

2024710218分许,项某某饮酒后驾驶小型汽车沿吉安大桥由西向东行驶至文天祥大道路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其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显示为 190mg/100ml。在等待提取血液样本时,项某某趁交警不注意从医院逃离。2024712日,项某某主动投案,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青原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并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后项某某被青原区人民法院判处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显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在提取血液样本前脱逃或者找人顶替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作为其醉酒的依据。第十条规定: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从重处理: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

检察官提醒

本案中,项某某醉酒后驾驶车辆被交警查获,担心被追究法律责任而逃离,但根据法律规定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或者找人顶替的,呼气酒精含量值可以作为认定其醉酒驾驶车辆的依据。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已是以身试法,耍小聪明企图逃避法律更是错上加错。项某某最终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受到了法律的惩罚。

安全驾驶是对自己和社会的负责,广大驾驶员要时刻紧绷安全责任这根弦,杜绝酒驾、醉驾,如遇执勤交警例行检查,要主动配合,切不可采取其他方式逃避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