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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气君说法·第32期丨租期到了租户没搬走,租金怎么办?
时间:2024-10-2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案情回顾

2017年,周某同刘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周某将某小区11号楼904房间出租给刘某,租赁期限为1年,年租金5万元。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再签订书面合同,案涉房屋一直由刘某使用,并按期交付租金,租金已缴纳至 2022年。后刘某未支付剩余租金并一直使用房屋至2023年。周某便诉至法院,请求解除租赁合同并以物价变动为由要求刘某按照每年8万元的标准支付2023年拖欠的房租及利息。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双方解除租赁合同,案涉房屋租金按照每年5万元标准履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检察官释法

租赁期限届满后,双方未签订新的租赁合同且刘某继续使用案涉房屋至2023年,应视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且为不定期租赁合同,周某作为出租人有权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要求解除合同。刘某虽拖欠房租,但双方并未对房租金额变动达成一致,并不产生合同变更的效力,不影响应当支付的房租金额,故案涉房屋租金仍应按照每年5万元标准履行。

检察官提醒

社会生活中,越来越多的人因为自住或者生产经营之需租赁房屋。对于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签订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租赁期限届满后,双方未续签新的租赁合同,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对方。对于出租方主张增加租赁费的,应当举证证明双方就变更租赁费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否则推定为未变更,继续按照原合同约定的租赁费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