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珍贵传统美德,是个人安身立命的基石,更是融入社会的“通行证”,但有的人无视诚信原则,对法院生效判决置之不理,并转移财产规避法院执行。法律的权威不容挑衅,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容侵害,不履行判决义务的被执行人,不仅会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司法拘留,还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受到法律的严惩!
案件回顾
2010年,被告人戴某某成立吉安某园林绿化公司,其为实际控制人。后因彭某某与戴某某、吉安某园林绿化公司发生借款合同纠纷,彭某某将其诉至法院,2018年1月,吉安市中级法院判令被告人戴某某与被告人吉安某园林绿化公司应向彭某某偿还借款本金八十余万元及利息。因被告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彭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期间,被告人戴某某及吉安某园林绿化公司不如实向人民法院报告财产,且隐匿、转移资金,导致无法执行。后调查发现被告人吉安某园林绿化公司有多笔款项收入,被告人戴某某将款项转出用于自身花销,而不主动履行债务。2023年11月,公安机关对戴某某、吉安某园林绿化公司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侦查后,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与彭某某达成和解。案件审查起诉阶段,青原区人民检察院依法认定戴某某、吉安某园林绿化公司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法院已生效判决,于2024年7月以戴某某、吉安某园林绿化公司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判决,被告人戴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吉安某园林绿化公司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罚金20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检察官提醒
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具有强制执行力,每个公民和法人应当主动、及时履行法定义务,如实向法院申报财产情况。被告人的拒执行为不仅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更挑战了法律的权威。
诚信是个人立身处世的基本原则,一定要树立诚信意识,主动及时执行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切勿心存侥幸,妄图通过各种非法手段逃避法律责任,以身试法。如果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相关的判决、裁定,将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