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检察院
本网站已支持IPv6网络
抖音二维码
抖音二维码
12309客户端二维码
12309客户端二维码
友情连接
友情连接
 
当前位置:首页>>以案说法
正气君说法·第36期丨走在路上掉坑里了,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时间:2024-11-2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案件回顾

2024年的一个晚上,刘某像往常一样饭后散步,途经某段路面时不慎摔入了坑中,因手臂骨折、全身多处皮肤擦伤等原因住院治疗了37天。关于事故原因,刘某与施工方某公司各执一词。某公司声称其开挖道路系进行供水管道工程施工,已设置了警示标志,认为伤者是由于自身原因不慎掉入坑中,与公司无关。而刘某则认为,作为施工方的某公司防护措施不足,夜晚天色昏暗,根本无法看到警示标志。由于双方无法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刘某将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0万余元 。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所提供的各项证据构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明其受伤地点确实是某公司施工所挖掘的路段。作为事发路段的施工单位,某公司在道路上进行挖坑作业,开展对周边环境具有潜在危险的施工活动时,应当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尽管某公司辩称已经设置了警示标志并采取了相应的防护措施,但却未能提供证据来证实其已经履行了应尽的责任。同时,刘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夜间选择行走于没有路灯、视线不良的施工路段,且跌落的路坑位于该路段多个开挖路坑之间,其明知道路尚未施工完毕,却未能提高警惕,注意路面施工情况,对于自身损害的发生也负有一定的过错。然而,相较于某公司未履行安全保障和提示义务的过错程度,刘某的过错较轻。最终,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判定某公司和刘某分别承担60%40%的损害责任。某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检察官提醒

施工损害责任属于一种特殊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应当采取安全管理措施。不能证明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人流密集、交通繁忙,加之在公共道路上进行施工作业时通常破坏了人们已经习惯的地貌特征,使通行具有更大的潜在风险。施工人如果注意谨慎程度不够,没有设置明显的标志和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很可能对社会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损害。施工单位有义务采取各种手段以控制危险,比如在施工路段设置警示标志、搭建临时围栏、安排保卫人员巡逻等。同时,行人和车辆在途经施工路段时,也要充分观察周围情况,注意安全警示标志,提高自我安全意识,以减少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