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4年4月3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驾驶轿车在吉安市吉州区某路段,容留朋友连某某在车上吸食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经检测,连某某的毛发中依托咪酯呈阳性。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容留他人在其轿车内吸食含有依托咪酯成份的电子烟,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最终,刘某某被法院判处刑罚。
法条链接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检察官提醒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允许他人在自己管理的场所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场所不仅包括传统意义上的住宅、居所,还包括营业性场所、交通工具、网络空间等。纵容吸毒不是讲义气,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既连累自己,也是对别人的不负责任。如果发现身边的亲友有涉毒行为,必须规劝早日戒毒,才是对其最大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