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喝了一点,没事儿!”多少悲剧,始于这句侥幸之言!坚持文明出行是每个道路交通参与者应当遵循的行为准则。道路交通安全与我们每一个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都息息相关。
案情回顾
2024年9月18日8时5分许,姚某某驾驶牌号为赣D****号轻型普通货车(皮卡)沿莆炎高速公路由东往西行驶至莆炎高速577KM+400M(泰和北收费站)处下高速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姚某某于17日晚饮酒,18日驾驶车辆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9.27mg/100ml。
青原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姚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高速道路上行驶,具有较大危害性,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后,姚某某被青原区人民法院判处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条 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从重处理:(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四)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五)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六)驾驶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且载有乘客的;(七)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且载有师生的;(八)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的;(九)驾驶重型载货汽车的;(十)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的;(十一)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十二)实施威胁、打击报复、引诱、贿买证人、鉴定人等人员或者毁灭、伪造证据等妨害司法行为的;(十三)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十四)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十五)其他需要从重处理的情形。
检察官提醒
人在醉酒后,就算隔夜休息,体内的酒精含量仍然有可能达到酒驾或醉驾的程度。道路安全关乎每一个人的生命与幸福。高速公路上车速快、车流量大,而饮酒会严重影响人的神经系统,如若饮酒后驾驶车辆,一旦发生事故,后果往往不堪设想。大家一定牢记,如果第二天需要驾车,那么前一天晚上最好不要饮酒,尤其是在高速公路这样高风险的道路环境中,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务必遵守交通法规,只有这样,我们的道路才能真正成为安全的生命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