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4年3月至11月,吉安市青原区一男子胡某为节省90元一头生猪的屠宰费,动起了 "歪脑筋"。他通过中介和自行联系的方式收购散养户生猪,并利用妻弟闲置的猪圈私自搭建屠宰场,未经检验检疫便屠宰生猪销售。
胡某将未经检验检疫的生猪肉销往市场,销售金额达80余万元,非法获利约4万元,其行为系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特别严重,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构成非法经营罪。青原区人民检察院以胡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胡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6万元,违法所得全部追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是非法经营罪。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检察官提醒
为防止患病或死因不明的生猪流入市场,保障群众食品安全,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私宰猪肉具有极高的食品安全风险,未经检疫私自屠宰的猪肉可能携带猪瘟、口蹄疫等病原体,引发群体性食物中毒。未经处理的屠宰废水直接排放,造成土壤、地下水污染等环境问题。本案胡某为节省每头猪90元的屠宰费,最终付出的却是自由与财产的双重代价。食品安全无小事,莫因小利毁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