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检察院
本网站已支持IPv6网络
抖音二维码
抖音二维码
12309客户端二维码
12309客户端二维码
友情连接
友情连接
 
当前位置:首页>>以案说法
正气君说法·第50期丨非法捕鸟,难逃法网
时间:2025-03-1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年来,部分群众为谋取私利或出于猎奇心理,使用弹弓打鸟、私设捕鸟网等非法手段捕猎鸟类,殊不知,这些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红线!今天,我们就通过一起真实案例,带大家了解非法捕鸟的法律后果,呼吁大家共同保护鸟类资源。

案情回顾

20236月,吉安市青原区某村村民温某某利用改装的弹弓非法狩猎鸟类,导致两只珠颈斑鸠受伤,其中一只当场死亡。经鉴定,温某某狩猎的均为珠颈斑鸠,属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共价值600元。

鉴于温某某是初犯且犯罪情节轻微,青原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其做出了不起诉处理。但不起诉不等于不处罚,青原区人民检察院围绕温某某的违法行为及其社会危害性、行政处罚的必要性、时效性及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等进行了全面审查,并将案件线索移送相关行政执法机关。最终,行政执法机关对温某某作出了3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销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损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标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电子诱捕装置、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同时,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可以根据案件情况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检察官提醒

鸟类是生态系统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非法狩猎鸟类不仅损害公共利益,还破坏环境资源。法网恢恢,疏而不漏;非法捕鸟,法网必至。使用毒药、电击、猎套、枪支、网捕等禁用工具和方法猎捕、杀害鸟类涉嫌违法的,检察机关将严厉打击并追究法律责任。我们呼吁广大群众要提高法律意识和生态保护意识,主动学习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积极检举、制止非法捕捉、贩卖、食用野生鸟类的不法行为。让我们携手共同守护生态家园,为鸟类创造一个安全的生存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