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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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气君说法·第56期丨醉驾=“罪”驾!红线碰不得!
时间:2025-04-2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相信不少驾驶人都知道,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能喝酒,一旦醉酒驾车,不仅会被吊销驾驶证,还将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然而,仍有一部分人置法律法规以及自身与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依然我行我素、酒后驾驶,最终让“醉驾”变成“罪驾”。

案情回顾

20241122日凌晨2时许,段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赣 D**** 的小型汽车,从青原区滨江首府出发,行驶至和气路文天祥大道路口时,因意识不清撞上隔离护栏,被交警现场查获。经鉴定,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9.21mg/100ml。青原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段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构成危险驾驶罪,遂提起公诉,段某某被青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驾驶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行为属于饮酒驾车。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

第十条: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从重处理: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四)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
(五)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六)驾驶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且载有乘客的;
(七)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且载有师生的;
(八)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的;
(九)驾驶重型载货汽车的;
(十)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的;
(十一)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
(十二)实施威胁、打击报复、引诱、贿买证人、鉴定人等人员或者毁灭、伪造证据等妨害司法行为的;
(十三)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十四)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十五)其他需要从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四条:对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醉驾被告人,依法宣告缓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一)造成交通事故致他人轻微伤或者轻伤,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未赔偿损失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四)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五)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毫克/100毫升的;

(六)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七)采取暴力手段抗拒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实施妨害司法行为的;

(八)五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九)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十)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检察官提醒

行车不规范,亲人两行泪!每一次握紧方向盘,都承载着对家人深深的责任感与牵挂。请务必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切勿心存侥幸,认为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等刑事案件只是新闻中的遥远故事。事实上,这些悲剧往往就潜伏在我们日常生活的角落,许多不经意间的不文明交通行为,都可能成为引发重大交通事故的导火索。让我们以更加警醒的态度面对每一次驾驶,将安全意识深植于心,让每一次出行都成为一次平安归来的旅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