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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气君说法·第58期丨“有偿归还”有边界!索要酬金别越法律红线
时间:2025-05-0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走在路上突然捡到一部手机,你会怎么做?是主动联系失主归还,还是暗自盘算要点“感谢费”?近年来,因捡拾物品索酬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现实中,总有人把捡到的东西当作“意外之财”,甚至以此要挟失主。那么,捡到手机后索要“感谢费”到底是人之常情,还是涉嫌违法?今天,我们通过一起案件为大家划清这条法律红线。

案情回顾

2024122日,王某在商店门口遗失苹果手机一部(202310月购买,购买价格10000元),报警后发现系宋某拾得。民警与宋某联系询问其是否拾到一部手机,并要求物归原主。宋某承认捡到手机,但要求失主支付600元“感谢费”。

此后,民警多次与宋某电话沟通归还事宜,但被宋某以各种理由推托。失主王某无奈只好诉至法院,要求宋某返还手机,若不能返还,则应赔偿手机款1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宋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应当承担返还责任。为减轻当事人诉累,法院酌定手机价值为8000元。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宋某向王某返还手机,如不能返还,应赔偿王某损失8000元。对于拾得人宋某要求支付“感谢费”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检察官提醒

拾金不昧是传统美德,守法诚信是公民底线。拾得他人财物,应当及时返还或交由公安机关处理,拾得人仅能要求失主支付必要的保管、送还等合理费用,不得以 "感谢费" 等名义索要高额报酬。但需注意的是,如果失主明确表示愿意向拾得人支付感谢费,在拾得人送还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支付。因此,无论是拾得人还是失主,都应秉持诚信原则,在法律框架内妥善处理遗失物问题。拾得人主动归还财物,失主依承诺表达谢意,方能共同弘扬社会正气,让传统美德与现代法治精神相得益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