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数字化时代,个人信息,特别是身份证号码、生物信息等敏感信息,已成为需要重点保护的公民核心权益。近日,青原区人民检察院通过履行公益诉讼监督职责,成功督促某政府部门整改其在政务公示中的个人信息过度公开问题,为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筑起一道坚实的“法治防火墙”。
案情回顾
2025年8月,青原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监督职责中发现,某政府部门在依法对外公布历年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过程中,未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对拟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去标识化处理,将上百条被处罚人通讯方式、详细住址等不应当公示的个人信息公开,存在泄漏、丢失的安全风险,侵害了不特定个人的信息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检察履职
青原区人民检察院获取该线索后立即启动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经调查,该政府部门在履行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职责时,未能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公开了可能会对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个人隐私信息,未尽到对拟公开信息进行充分匿名化处理的审慎审查义务。
在厘清职责后,青原区人民检察院于2025年9月28日向该部门制发了《检察建议书》。建议书中明确指出其公开信息行为中存在的违法情形及对公共利益造成的损害,要求其立即对已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全面排查,对含有公民个人敏感信息的内容采取屏蔽、删除或有效的匿名化处理等补救措施,建议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前的内部审查机制,确保今后公开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办案效果
收到检察建议后,该政府部门立即开展整改工作,将涉及个人信息的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书全部下架,进行脱敏处理后再次上传公开。个人信息安全无小事,检察机关通过这起公益诉讼案件,不仅保护了公民个人隐私信息安全,更推动了政府信息公开领域工作的规范完善。这充分彰显了公益诉讼“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社会效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条第一款 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当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
第三十四条 国家机关为履行法定职责处理个人信息,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进行,不得超出履行法定职责所必需的范围和限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检察官提醒
在推进政务公开的同时,必须牢牢守住个人信息安全的底线,平衡好“公开”与“保护”的关系。同时,我们每个人都应提高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一旦发现个人信息被不当公开或泄露,可依法向网信、公安等部门举报,也可向检察机关提供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共同维护和谐的网络空间和安全的个人信息环境。
下一步,青原区人民检察院将继续聚焦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开展精准监督,通过公益诉讼检察监督,筑牢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治防线,为数字时代的公民权益保障贡献检察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