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况】
刘某听说位于自留山其父墓地前的2株野生樟树有损家中风水,便于2016年4月在未办理采伐许可手续的情况下,独自一人用手锯将2株樟树采伐。经鉴定,被采伐的2株樟树为野生香樟,属国家二级保护植物,立木蓄积为0.706立方米。经青原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刘某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
【法律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其犯罪对象是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包括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是年代久远的古树名木,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
【案例点评】
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具有珍贵的科研、观赏、经济等价值。我区森林资源丰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件时有发生,这与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不无关系。这起案例也警示我们,切莫被一时利益蒙蔽双眼,以致触犯法律方后悔莫及。保护绿水青山,我们都是践行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