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00年,李老汉与前妻离婚,二人育有一子小明。2008年,李老汉与阿美再婚并育有一女小婷。2023年5月,李老汉因病去世,生前自书遗嘱一份,载明其所有遗产包括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基本养老保险金个人缴纳部分、补助及与阿美婚内共同财产等均由配偶阿美继承。
同年10月,阿美、小婷、小明三人因遗产分配问题引发纠纷,诉至法院。小明主张,父亲立遗嘱时未告知家人且无见证人,继母阿美对父亲照顾不周,应认定遗嘱无效,请求参照法定继承方式由三人平均分配。
经查,李老汉死亡时,基本养老保险金个人缴纳部分账户余额为58,866.81元,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为209,014.94元,生前所属单位发放的一次性抚恤金为118,760 元,丧葬费为7,000元。李老汉父母在李老汉去世前均已亡故。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继承人李老汉的自书遗嘱有其亲笔签名,并注明年、月、日,遗嘱字迹工整清晰,内容条理清晰,应当认定李老汉在订立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该份遗嘱符合自书遗嘱生效条件,且小明未能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遗嘱系伪造或被继承人受胁迫所立,故应认定为李老汉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
李老汉的基本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属其与阿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份额归阿美所有,剩余一半份额作为遗产,按遗嘱由阿美继承。一次性抚恤金系李老汉死亡后单位给予家属的补贴,不属于遗产范围,应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平均分配,即由小明、阿美、小婷平均分配。丧葬费是单位对近亲属办理丧葬事宜的补贴,亦不属于遗产范围,因李老汉的殡葬事宜由阿美操持并承担开支,故丧葬费由阿美享有。
法院依法判决:李老汉名下养老保险金账户个人缴纳部分余额、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中,一半份额归阿美所有,剩余一半份额由阿美继承;丧葬费由阿美享有;一次性抚恤金由阿美、小明、小婷平均分配。该案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该条在处理遗嘱未涉及的少量金银首饰等物品法定继承分配时适用。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若李老汉所立遗嘱为自书遗嘱,该条可用于判断遗嘱是否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并书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检察官提醒
在遗产继承的法律体系中,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是两种重要的继承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明确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这清晰地表明了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的原则。当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发生冲突时,我们应当优先遵循遗嘱继承。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遗嘱无效或者部分无效,那么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就应当按照法定继承来处理。同时,对于遗嘱未处分的遗产,也会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则进行分配。在本案中,李老汉所立遗嘱合法有效,所以大部分遗产应按照遗嘱由阿美继承;而少量未在遗嘱中涉及的物品,则适用法定继承,由三位继承人共同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