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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气君说法·第66期丨“三有”动物动不得,违法必究莫侥幸
时间:2025-07-0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我们俗称的“三有”动物是指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这类动物虽未被列入国家一级、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但因其在生态平衡、科学研究或社会价值方面的重要性,被纳入《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受《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保护。常见的“三有”动物包括斑鸠、麻雀、壁虎、蟾蜍、野鸡、黄鼠狼、野兔和刺猬等。

案情回顾

2024年初,公安机关接到线索,某镇村民刘某涉嫌非法狩猎。经侦查发现,刘某利用猎夹及自制铜丝套等禁用工具,在禁猎区、禁猎期内多次实施非法狩猎行为,先后猎捕狍子、环颈雉各一只,并以木棍、石头击毙一只猪獾。刘某将猎物剥皮去脏后,部分肉品留作食用,余下的内脏及皮毛则丢弃或出售。

经鉴定,涉案狍子、环颈雉、猪獾均被列入《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属于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其中,“狍”的物种整体价值为3000元/只,“环颈雉”的物种整体价值为300元/只,“猪獾”的物种整体价值为800元/只。检察院依法以非法狩猎罪对刘某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在某市划定的禁猎区、禁猎期内使用禁用工具非法猎捕“三有”保护动物,且涉案地点位于生态涵养区及自然保护区,其行为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非法狩猎罪。

考虑到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并全额缴纳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法院对其依法从宽处理,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同时,在案扣押的狩猎工具和野生动物肉品依法予以没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

【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检察官提醒

陆生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我们共同的家园。任何漠视法律、践踏生态红线的非法猎捕、交易、食用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让我们携手同心,以敬畏自然之心、以法律守护之力,共筑生态保护屏障,守护万物和谐共生的美好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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