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4年3月底,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经郭某某(另案处理)介绍,明知接收转移的资金是违法所得,使用自己的银行卡开展“代收”业务帮助上线接收转移资金。
杨某某使用自己的3张银行卡收取转移被害人资金13076元,获利3900元。张某某使用自己的2张银行卡收取转移被害人资金9977元,获利1800元。杨某某、张某某已退缴违法所得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的损失。后杨某某、张某某被法院判处刑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新类型层出不穷,面对各种“轻松赚钱”的机会,广大群众要提升法律意识,切莫因贪图蝇头小利,沦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工具人”。千万不要以为用自己的银行卡帮他人转移资金、“代收”钱款是无关紧要的小事,这看似简单的操作,很可能已成为犯罪分子洗钱、转移赃款的帮凶,不仅会面临法律的严惩,还会对个人信用和生活造成难以挽回的影响。个人银行卡等金融工具,绝不能出租、出借、出售给他人使用。若发现身边存在可疑的转账交易、洗钱等违法犯罪线索,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为维护社会金融秩序贡献自己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