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4年3月,老周等3名农民工经老乡介绍,来到某工程工地从事道路铺设、管网改造工作。入职时,施工方负责人王某口头承诺“每月月底发薪,绝不拖欠”,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起初,王某还能按时支付工资,可从当年8月起,他便以“甲方未拨付工程款”“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拖延发薪。
眼看着临近年关,被拖欠的工资累计达2万余元,老周等人多次找王某讨要,对方要么避而不见,要么言语威胁。部分农民工家中有老人需赡养、孩子要上学,生活压力陡增。他们曾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王某虽承诺“一周内结清”,却始终未兑现。因文化程度低、不懂诉讼流程,老周等人拿着考勤记录和工资结算单,却不知如何进一步维权。2024年12月,在社区工作人员的指引下,他们向检察机关提交了支持起诉申请。
案件审理
检察机关受理后,迅速开展调查。检察官一方面走访工地工友、调取劳动监察部门的调查笔录,固定“3名农民工在该工地工作”“王某确认拖欠工资数额”的关键证据;另一方面多次联系王某,向其释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法律后果,可王某仍以“没钱”为由拒绝支付。据此检察机关遂向法院发出支持起诉意见书。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老周等3名农民工虽未与施工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结合考勤记录、工资结算单、工友证言及劳动监察部门的调查材料,足以证明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施工方负责人王某以“工程款未到账”为由拖欠工资,无法律依据,其行为已违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的规定,亦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最终,法院判决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支付老周等3名农民工工资共计22600元,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4年8月拖欠工资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法条链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3.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
检察官提醒
1.务工时务必签合同、留证据。农民工朋友入职前,要主动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工资标准、支付时间、工作内容等关键信息;日常工作中,妥善保管考勤记录、工资条、工作证、与雇主的沟通记录(短信、微信、通话录音)等,这些是证明劳动关系和欠薪事实的核心证据。
2. 遇欠薪理性维权,别走“极端路”。遭遇欠薪后,可先与用人单位协商,协商时注意留存沟通记录;协商无果的,及时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如有工资欠条等相关证据材料,亦可向检察机关申请支持起诉,通过合法途径讨薪,切勿采取爬楼、堵门等过激行为,以免触犯法律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