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为切实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青原区人民检察院紧扣民生关切,开展了公益诉讼夜间行动,发现部分商户存在使用不同颜色的“生鲜灯”美化肉类产品的现象,该类“生鲜灯”通过增加特定颜色发光,改变了灯具的显色能力,使摆在灯下的肉类看起来更加红润饱满,掩盖了食品本身的色泽和新鲜程度。
在固定相关证据后,青原区人民检察院迅速向相关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全面履职。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立即全面筛查并查处治理辖区内违规使用“生鲜灯”的行为,同时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经营主体诚信经营,营造良好的食品安全消费环境。
法条链接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
检察官提醒
1、生鲜灯是什么?它有什么作用?
“生鲜灯”是一种冷光源照明灯具,通过增加特定颜色发光,可以改变灯具对特定颜色的显色能力。其不同颜色的光源可以突出或掩盖食品的色泽和感官性状,在“生鲜灯”照射下的肉类及蔬菜瓜果,光泽度更好,颜色也看起来更加鲜艳,导致消费者对颜色的辨别能力降低,影响了消费者对食品的真实评价,极易买到瑕疵产品,存在食品安全隐患。
2、生鲜食用农产品照明设施“四不得”
(1)不得使用有色光源;
(2)不得使用有色灯罩改变光源色泽;
(3)不得外罩有色塑料袋等设施改变光源色泽;
(4)不得使用大面积有色围挡或背景板干扰消费者感官认知。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八条第一款: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