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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气君说法·第79期丨“双十一”将至,警惕网购背后的诈骗陷阱
时间:2025-11-1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随着一年一度的“双十一”购物节临近,电商平台交易量激增,快递物流信息频繁流转,消费者沉浸在“加购”与“秒杀”的喜悦中。在这繁荣背后也悄然滋生了一类高度伪装、技术性强的新型网络钓鱼骗局——以“快递异常”或“误开通服务”为诱饵,诱导用户下载恶意软件,进而实施远程操控与资金盗取。此类诈骗的技术路径与社会危害,值得我们高度警惕。

案情回顾

陈先生收到一条自称“快递公司”的短信,提示其包裹因“安检异常”需联系客服处理,并附有电话号码。他拨通后,对方自称是某电商平台客服,称其“误开通了直播打赏功能”,每月将自动扣费上千元。在制造紧张情绪后,对方引导陈先生下载名为“志汇通7”的APP进行系统验证。

该APP实则具有屏幕共享和权限获取功能,一旦安装并授权,骗子便能通过共享屏幕截取银行卡号、支付密码及短信验证码,短短几分钟内转走其账户内7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检察官提醒

“双十一”购物狂欢正酣,各类订单咨询、售后问题增多,也给了诈骗分子可乘之机。

1.核实客服身份,守住第一道防线。接到 “订单异常”“退款理赔” 等来电,切勿轻信显示的 “官方号码”,务必通过购物平台官方渠道核实客服身份。

2.拒绝陌生链接,远离钓鱼陷阱。拒绝点击陌生 “退款链接”、下载非官方 “理赔APP”,不轻易透露银行卡号、短信验证码。

3.留存交易凭证,维权走正规渠道。留存交易凭证,售后退款全程在平台内操作,遇疑似诈骗立即拨打110,筑牢反诈防线,安心购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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