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挖山林植物也构成犯罪?不少群众存在认知误区,认为路边、山间野生草木无人看管,随意采挖、移栽无伤大雅。殊不知,许多野生植物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物种,受法律严格保护。未经许可擅自采挖、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无论生长在深山野外还是道路两旁,均可能触犯刑法,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典型案例
2026年4月,张某外出旅游时,在景区山林内发现成片野生兰草。其见兰草株形周正、品相优良,顿生贪念,随即产生私自采挖的念头。张某将野生兰草采挖后,准备携带回家栽种观赏。途经高铁站接受安检时,被安检工作人员当场查获,安检人员随即通报执勤民警,对其行李开包检查,当场查获兰科植物共计四丛。
经专业人员鉴别,该兰科植物确系野生,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张某行为已涉嫌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刑事立案侦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野生植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明知是非法采伐、毁坏的上述植物及其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定罪处罚:
(一)危害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一株以上或者立木蓄积一立方米以上的;
(二)危害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二株以上或者立木蓄积二立方米以上的;
(三)危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数量虽未分别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但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标准的;
(四)涉案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及其制品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检察官提醒
野生植物是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国家法律严格保护,野生兰草等兰科植物多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但有部分人员法律意识缺失,为一己私利非法采挖、采伐、毁坏、交易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触碰法律红线,涉嫌相关犯罪。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要自觉增强法治意识,敬畏自然、严守底线,自觉抵制非法采挖野生保护植物行为,共同守护生物多样性与生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