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消防安全无小事,防患未然是关键。住宅小区、人员密集场所是群众日常生活的核心区域,更是消防安全防控的重点阵地。细微的消防隐患,看似微不足道,实则暗藏重大安全风险,直接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026年1月16日,某小区居民家中突发大火,屋内浓烟倒灌。发现火情,邻居和物业工作人员试图使用消防设施参与救援,但居民楼消防箱体布满蛛网、锈迹斑斑,且未配备消防水带和喷头,消防栓无水压、无出水。最终,因缺失基础消防设施无法灭火,火势没有得到及时控制,错过最佳救援时机,导致家中2人遇难身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械,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六十条规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为保持完好有效的;(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检察官提醒
消防安全与大家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防灾不只是消防员的职责,更是每一位公民的责任。发现灭火器失效、设施破损、点检卡空白等问题,请及时向物业、社区或消防救援部门反映。若相关责任主体拒不整改,可拨打12309检察服务热线或通过“益心为公”志愿者平台向检察机关提供公益诉讼线索。让我们共同践行消防法规,筑牢安全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