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被告人孙某、袁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任何合法资质的情况下,分别在各自家中,利用网络购买的制证原材料、制证设备、私自非法制作虚假房产证、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及各类印章。二人通过微信群发布非法办证广告,公开招揽买家,长期从事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违法犯罪活动,从中牟利。
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孙某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袁某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检察官提醒
假证无小事,制、售、购全链条均涉刑。很多群众存在误区,认为“办假证只是小事”。事实上,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均属于刑事犯罪,不存在侥幸空间。网络办证、私刻印章、自制证件,一律触碰法律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