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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气君说法·第91期丨肇事逃逸,难逃“法网”
时间:2026-08-1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案情回顾

2025年4月,李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不慎将前方步行的路人刘某某撞倒在地。事故发生后,李某某为逃避法律追究,在未对被害人刘某某实施救助的情况下逃离现场,导致刘某某被后续车辆撞击死亡。

检察机关认为:李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导致被害人刘某某受伤后被后续车辆撞击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检察官提醒

要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发生交通事故后应积极参与救助,并在现场如实配合交警部门处理,切莫存在侥幸之心。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妄图逃避法律处罚的驾车逃逸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每一位交通参与者都应时刻绷紧法治弦、筑牢安全观,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共同守护道路交通安全与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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